山水旅行社诉被告拱墅区政府行政赔偿案
2009.11.25 | 浏览:1228次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9)杭行陪初字6号
原告杭州山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193号省军区第五干休所二号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理人黄德发,总经理。
被告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所杭州市拱墅区台州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许明,区长。
委托代理人陈浩燕,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樊德珠,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山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水旅行社)与
原告山水旅行社起诉称:
原告向本案提供的证据有:
第一组:《行政赔偿申请书》:2《民事赔偿行政诉讼协商函》。证明被告不履行复议职责。
第二组:拱墅区政府《关于上塘镇招商引资和现代化服务发展有关问题的现场办公会议纪要》(拱府纪要[2004]24号),证明原被告存在行政法律关系。
第三组:1《土地行政处罚行政告知书》(杭土资拱听字【2007】011号)及送达回证;2、《关于杭州市07年度整理第10批次建设用地涉及拱墅区瓜山村经济合作社违法用地问题的调查情况说明》;3、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拱墅区分局回复商户三点意见;4、杭州市行政执法局查违办《关于投诉瓜山新苑建设情况反馈.》证明被告行政标的违法。
第四组:1、商户集体要求解决无法经营函;2、瓜山新苑商户致瓜山村委领导的函;3、商户要求提供租赁商铺合法权证的函和复函。证明商户无法取得经营权和行政许可。
第五组:2、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3卫生、城管、税务、消防、行政执法通知书。证明被告大举执法商户。
第六组:解除《杭州瓜山新苑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协议书,证明项目盈利违法,被迫放弃。
第七组:旅游车辆营运使用权益转让协议书;2、旅游车辆经营权益转让补充协议书。证明被告贬卖资产,损害严重。
第八组:原告给拱墅区、杭州市。浙江省人民政府的信函三份,证明原告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监督。
第九组:原告给中共中央、国务院等机关的信函五份,证明原告多次反映情况。
第十组:信件邮寄证明。
第十一组:2005-2008年投资停业四年审计报告,证明严重亏损,生存困难。
第十二组:原告《关于歇业要求保留行政许可的申请报告》两份,证明关联性导致公司停业。
被告拱墅区政府答辩称:被告的《关于上塘镇招商引资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有关问题的现场办公会专题会议纪要》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系行政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工作的一个协调指示行为,行为的对象指向于各职能部门,而不是指向于包括原告在内的行政相对人。被告作出《关于上塘镇招商引资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有关问题的现场办公会专题会议纪要》对原告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原告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与瓜山村的权利义务已清结,损失已获得合理的补偿,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及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原告的损失与答辩人无关。现原告要求答辩人再次给予其赔偿,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即使原告认为被告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也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认为被告作出《会议纪要》,并在十五内未能兑现承诺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按照原告的主张,从
被告在法定期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
2、《杭州瓜山新苑商业用房租赁合同》、《解除<杭州瓜山新苑用房租赁合同>协议书》、山水公司收入,费用表、山水旅行社《关于要求撤销诉讼的申请报告》、(2007)杭民一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与杭州瓜山经济合作社所签租赁合同时间在
庭审时原告释明,其认为被告作出的《关于上塘镇招商引资和现代服务页发展有关问题的现场办公专题会议纪要》(拱府纪要【2005】24号)中第二大点的第一条内容违法,导致原告的损失,因此要求赔偿。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如下答辩意见:对第一、第九组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证明对象不成立,且被告对原告的赔偿申请已作出信访口头答复。第二组证据《关于上塘镇招商引资和现代服务页发展有关问题的现场办公专题会议纪要》所记载的是处理问题的原则和办法,是指导性意见,不起到替代木椅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作用,是对职能部门的重申,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被告也召开过相关会展。对第三、第五、第十二组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对第四、第八、第十一组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异议。对第六组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对象提出异议。对第十组证据的证明对象提出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证据无异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证据审查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中第一组证据中的《行政赔偿申请书》、第二组证据拱墅区政府《关于上塘镇招商引资和现代服务页发展有关问题的现场办公专题会议纪要》(拱府纪要【2005】24号)、第十组证据中的《行政赔偿申请书》特快专递详情单内容真实,来源与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1与原告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相同,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2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拱墅区政府作出的《关于上塘镇招商引资和现代服务页发展有关问题的现场办公专题会议纪要》(拱府纪要【2005】24号)。是行政机关内部形成的文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的影响。原告认为《关于上塘镇招商引资和现代服务页发展有关问题的现场办公专题会议纪要》(拱府纪要【2005】24号)中的第二大点第一条内容违法造成其损失请求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山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赔偿请求。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丽园
审判员 秦 方
代理审判员 吴宇龙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叶嘉